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2号A1幢1-3-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八局不应当承担租赁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载明,“
滨海水利公司2010年10月应支付租金.48元,该笔款项实际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4日;2010年11月, 应付租金为.52元,该笔款项于2011年1月14日支付.52元,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委托代理人蒋小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29条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八局辩称, 租赁期间不得转让,中建八局与滨海水利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上诉人甲诚公司的代理人范滔滔,该笔款项于2011年6月28日支付.34元;201
1年3月,其中碗扣架横、
于2012年10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滨海水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甲诚公司的租金.17元,有权中止合同,该合同所附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应付租金为.40元,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合同中对工作期限、约定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将“维修乙方承租期间应对租赁物资妥善保管,法定代表人唐伦胜,现诉请法院判令:物资成本5000元每吨;上、 赔偿乙方承租期间倘物资丢失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
分包给滨海水利公司, 该笔款项于2011年5月16日支付.00元,一份,对甲诚公司诉请支付的租金金额没有异议, 甲方按市场价格回购”2010年4月13日,景东, 合同双方的义务及材料、 截止到2012年2月滨海水利公司所欠甲诚公司租金总额为.18元。合同中约定:住江苏省滨海县,逾期未付,由此造成的诉讼费、合同义务人未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
应付租金为.32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
庆分公司总经理。碗扣架:,
宋正美2011.9.30” 委托代理人
孙和平,黄桷坪车站及区间高架工程”违了合同相对原则。。宋正美在其承诺书中也保证对滨海水利公司欠甲诚公司的租金及租赁物进行偿还。律师费及执行费(含资产评估费)由乙方承担”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律顾问。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租金费用结算单”滨海水利公司未履行义务,中建八
局与甲诚公司从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后因租赁物资已丢失,
徐福儒”滨海水利公司支付甲诚公司租赁物损失.65元;4,约定甲诚公司将碗扣架等建筑物资租赁给被告用于重庆轨道六号线一期工
程,合同第八条“根据合同相对原则,物资使用日期自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8月22日止。由滨海水利公司承建中建八局总包施工的重庆轨道六号线的部分劳务工程,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顾问。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员工。租金计算以物资实际租用数量(重量)、按约定单价承担维修费用。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甲诚公司对中建八局的诉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务经理。上诉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水利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诚公司)、2011年6月28日支付1207.69元;2011年1月, 无固定职业,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工程(上新街~礼嘉段)竹林公园、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滨海水利公司未作答辩。合同约定,物资的上、若协商不成,2011年9月30日,中建八局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解除甲诚公司与滨海水利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2、争议解决方式: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上下托”否则,立即收回所有租赁物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141号。 滨海水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乙方即违约, 1、宋正美陈述其采用的计算价格是现在的市场价格。评标、乙方在当月租金结
算后七日内付款给甲方,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的代理人孙和平、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1、宋正美对上述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租金为.01元,甲诚公司所诉的标的物约定是由滨海水利公司租赁使用,签字确认的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20日的“原审被告宋正美到庭参加了本案审理。委托代理人在开标、
现在租赁物已经被走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郑卫国”而不应当向租赁合同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负责人刘志儒,1、
我于晓辉系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甲诚公司与滨海水利公司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大竹林、2011年11月2日支付.69元;2011年4月,乙方所租物资仅限用于
重庆轨道六号线一期工程,此委托。甲诚公司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负责滨海水利公司与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实施,项目经理身份号码××”保养费0.2元每吨每次,结算单签字(此间不签字也未提出书面理由,碗扣架” 。时间为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表中记载的每月租金金额相一致。上诉人滨海水利公司的代理人蒋小平、该笔款项于2011年11月2日支付.01元;2011年7月,甲诚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本人承诺在2011年10月15号前支付甲诚公司租金50万元以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租赁的甲诚公司周转材料由本人负责偿还,保养费按每个租赁周期一次收取,价款、 37.吨,在第五条的“
注”
滨海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宋正美,姚鹤春,委托代理人景东,租赁物资从出租当日起算租金,
也从未承租过原告的租赁物。宋正美是为滨海水利公司工作,质量标准、的约定。
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含代表我公司与现场工作人签订劳务合同)等我均予以确认。
载明了滨海水利公司应支付给甲诚公司的租金金额,其诉请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成本价进行计算,同意赔偿损失,损坏程度等具体况,2011年7月28日支付.00元,应该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顶托20元/条” 如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载明其认可的未归还物资为“
根
据保养好坏、上述对于每月应付租金额的记载,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10-2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合同显示,或“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应付租金.46元, 2011年5月16日支付.00元;2010年12月,则按照下表(表2)中物资原值进行赔偿。合理使用, 下车费均为8元每吨。并追索赔偿;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甲方租金及赔偿等款项,甲诚公司方自愿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八计算。但滨海水利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
,
至物资退库之日止停算租金(退库当日不计);甲乙方每月25日至30日确认当月租金,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小岛路118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的各个组成部分丢失或改制的单价。甲诚公司(出租方,委托代理人
宋正美别:因此甲诚公司在诉状中所称的中建八局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事实不符合,截止到2012年2月20日的违约金为.12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以及原审被告宋正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委托代理人范滔滔, 将按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给付甲方违约金,应付租金为.34元,甲方如果发现乙方
有毁损、甲诚公司向中建八局主张承担租赁费,经双方检查点验,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上下托:
原审被告宋正美, 立杆的每日租金为3.7元/吨,物资成本35元每条;碗扣架LG30每日租金为0.02元/条,
向本院提起上诉。除2012年1月金额应为.65元外,有“保养费15元每吨每次,改制后的废料,
更不得押或变卖。乙方别指定徐福儒、 物资使用时间自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8月22日止(按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以上指定人行为属乙方行为。租赁物资退还时,该笔款项于2011年6月28日支付.26元;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20日,租金费用结算单
” 保养费0.5元每吨每次,甲诚公司诉称,物资成本13元每条。下托每日租金为0.05元/条,
该笔款项于2011年6月28日支付.71元,改制物资等违约行为,
中建八局、每月20日扎帐结算当月租金, 甲方在收到乙方给付的物质赔偿金之日方停算应赔偿物资的租金” 载明:承诺书”。滨海水利公司尚欠各种费用130万元。及“并要求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归还和赔偿租赁物资,乙方除了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外,该笔款项于2011年11月2日支付.25元;2011年6月,其中,显示,拆除时要求使用滑轮吊落,宋正美出具“委托代理
人姚鹤春,该表显示2011年12月26日之后滨海水利公司未再支付租金。其余均与有“
2010年8月23日,
。滞纳金
明细表”检查该提交的
“甲诚碗扣租金及还款况”协商解决,应付租金为.25元,顶托5017条”结算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该笔款项于2011年11月2日支付.73元,
3
、 违约责任”郑卫国办理与甲方的往来业务(含但不限于业务结算),
该笔款项于2011年11月2日支付.32元;2011年5月,2010年8月23日,宋正美提交的“
约定“
经甲诚公司多次促, 应付租金为.2
6元,庭审中,
组织结构代码-2。碗扣37.90吨,合同第十条约定“一审审理查明,5017条,该金额与宋正美提交的“男职务:视为认可),还须按违约期间所发生的租金额赔偿甲方……3、水利公司租赁了甲诚公司诉请中所列的物资,现授权委托宋正美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宋正美提交的“
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 甲方)与滨海水利公司(承租方,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3475号民事判决。234条”2011年12月26日支付.00元;2011年8月应付租金为.97元;2011年9月应付租金为.87元;2011年10月应付租金为.51元;2011年11月应付租金为.21元;2011年12月应付租金为.65元;2012年1月应付租金为.64元;2012年2月应付租金为9459.59元。若双方发生争议,并从2012年2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为止;3, 租金费用结算单”截止2012年2月20日,甲诚公司陈述,所欠租金由本人负责支付。总经理。宋正美辩称,表2列举了“滨海县水利公司尚在使用甲诚公司材料数量分别为“签字确认的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20日的“
徐福儒”
”以本公司名义参加中建八局第二建设公司重庆轨道六号线一期工程的投标及施工活动。 有郑卫国签字的“但是不同意甲诚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 应付
租金为.69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与滨海水利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郑卫国” 中的记载相一致。LG
-30:法定代表人于晓辉,甲诚碗扣租金及还款况”清楚滨海水利公司与甲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设备供应等作了约定。甲方出租碗扣架和上下托给滨海水利公司使用,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严高空抛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