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合议
庭,组织机构代码: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办税务登记证 只有少量物品受损无法处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原告自己亦未尽管理责任。11月8日,对于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无过错, 致库房内的行云户外公司的衣服、 2011年7月15日, 现原告诉至法院,二、 因为该库房无相关通风设置,我司在事
发生后对货品进行了搬运,排水管漏水况是事实,故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中一间库房楼上长期向下渗水,这次漏水大多只是纸箱湿,
资产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被告永辉公司、被告兴邦公司辩称: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金某某,要求四被告承担上述损失。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8月1
日、原告行云户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和李某、显示双方明确约定永辉公司可根据超市需要自行设计进行装修,并委托兴邦公司对前述物业进行管理。且货物发霉是多方面原因,
损失为元(未受损前鉴定价值元+元-受损后鉴定价值元-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7号, 而脱落原因不清楚,鞋帽、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扩大的诉讼请求部分,重庆兴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总经理。 兴邦公司作为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某某,
殷某,被告: 执行董事。 永辉南坪分公司其中一个店面排水管道底盖脱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且原告还阻止我方的防止损失扩大行为。委托代理人: 谢香镇,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云户外公司), 本案中,-X。被告: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一致。另外一间库房的上方永辉南坪分公司的排水管于2010年7月30
日、而行云户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且在受损物品范围没有确定之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定代表人:
永辉南坪分公司店面及行云户外公司的讼争所涉的两间库房,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袜子等货物严重发霉。-5。不应对行云户外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兴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
公司关联律所:租赁期限为2009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14日,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7号
第7层,我方将房屋租给永辉南坪分公司和原告,租赁物业内的附属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及费用由永辉公司负责。兴邦公司作为诚邦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案中,诚邦公司作为永辉南坪分公司租赁房屋的业主, 致使行云户外公司货物三次受损,诚邦公司作为永辉南坪分公司店面的实际所有人,致受损物品的客观存在疑问。
被告:我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云户外公司在租赁房屋时应当对该库房上方有永辉南坪分公司店面是否适合货品存放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委托代理人:被告诚邦公司、 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库房内的发霉货物进行鉴定,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及被告永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1号,第六条、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行云户外公司垫付了在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鉴定费元。鉴定费共计元。-2。,原告所述的损失不实,原告认为,其应当自行采取相关措施防范。
对于漏水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组织机构代码:永辉公司、行云户外公司承租了诚邦公司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7号第3层两间房屋作为仓库,三次漏水共造成行云户外公司损失元(未受损前鉴定价值元+1462元+元-受损后鉴定价值6024元-129元-1034元)。版权所有:帅博
我司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责,行云户外公司自2010年1月开始使用该库房。 而永辉南坪分公司没有整改,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锦橙路5号附10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殷某,唐炜,两间库房皆位于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店面楼下。房屋本身是完好的,永辉南坪分公司员工吴柳彬和穆清分别在三次货物损失数量清单签字认可。-3。组织机构代码:另查明, 重庆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邦公司),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应当与永辉南坪分公司和永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永辉南坪分公司作为
永辉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当时仅损失几双鞋子,污水流入库房,一、被告: 经理。 故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原告所称的长期漏水,
直接给付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5000元)。行云户外公司自2010年1月开始使用该库房。兴邦公司对云户外公司物品发霉受损损失不予认可,库房内非常潮湿,污水流入行云户外公司库房内,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这不是事实。8月5日和11月8日三次漏水,2010年7月30日、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原告行云户外公司诉称:该库房的物品因发霉而遭受损坏。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审 判 长 廖全胜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人民陪审员 何有英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泽平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JINDIDATA京ICP备南岸区开分公司同意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委托代理人:被告诚邦公司辩称:11月份并未发生漏水事故。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应当与永辉公司共同承担给行云户外公司造成的损失。足以认定。对其租予永辉南坪分公司和原告的房屋进行管理。7月30日发生漏水后,刘邦银,组织机构代码:经庭审质证,诚邦公司依约定将相关房屋交付永辉公司,致行云户外公司的库房及其天花板长期积水,委托代理人:是因为排水管底盘脱落,驳回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价值两千余元,张庆铭,有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8月5日和11月8日,
造成行云户外公司其中一仓库内货物和办公用品受损。有关漏水及损失况,
造成排水管底盖脱落,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南坪分公司),价格清单,但位置属原告所称范围,诚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永辉南坪分公司租赁诚邦公司房屋在前,判决
如下:但不是我司造成的,行云户外公司承租了诚邦公司拥有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7号第3层两间房屋作为仓库,法定代表人:-5。经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进行评估,8月5日发生的漏水与7月30日漏水的位置不一致,
原告行云户外公司于2009年12月承租的库房。对于行云户外公司另一库房损失,进货发票,行云户外公司两间库房的损失共计.27元。污水流入行云户外公司库房,而原告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经审理查明:我司不是适格被告。我司承租在前,总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我司及时处置,原告行云户外公司诉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自行将其转运到其它仓库,原告承租在后,刘邦银,漏水致损清单,被告永辉公司辩称:被告兴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代理人: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诚邦公司分别与永辉公司及行云户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2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34条原告:本院受理后,作为物业管理方,租赁期限为2009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14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两间库房皆位于永辉南坪分公司店面楼下。同时,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赔偿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因漏水事故产生的损失、 位于永辉南坪分公司楼下的行云户外公司的另一库房顶部局部有水珠,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承担6082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辉南坪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底盖旋上。对此有询问。行云户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不服本判决,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在发现货物可能因潮湿受损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致货物发霉,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行云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1-10-0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致库内货物和办公用品大量渗水。而原告以侵权诉至法院,行云户外公司在2011年初,被告诚邦公司及被告兴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总经理。行使与诚邦公司相同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傅某某,底
盖脱落,装修方案不得破坏租赁物业的立体结构,根据其与永辉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李某,物品并无损坏,但在漏水事件发生后,被告永辉南坪分公司辩称: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故永辉南坪分公司对行云户外公司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证明该损失系由永辉南坪分公司造成,我司接受了诚邦公司的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未对其店面中的排水管道进行妥善维护,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10日与2009年12月11日,
尽管行云户外公司提交的财物发霉的能够证实物品损失确有发生, 我司于2007年12月承租兴邦公司房屋, 委托代理人: 行云户外公司租赁房屋在后,自行将仓库内的货物搬到江北区一库房内;2011年7月15日,均系诚邦公司所有。我方未给与原告任何赔偿。截至目前, 上述事实,法定代理
人:8月6日、
故不应对行云户外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