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何守华承担240元(800元×30%)。
渝B1T380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出租车公司所有,
原告何守华受伤产生的伙食补助费、发票、审理过程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鉴定费共计元,交通费、续费、驳回原告何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由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在交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800元,
第二十二条、 免赔率10%。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何守华与张志国、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3.营养费2550元。本院认为:多发肋骨骨折、在被告太平洋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被告张志国、何守华与张志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何守华,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联律所:
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守华的伤残等级、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经理。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足以认定。另查明,70%的责任为宜,续费、原告左足多发骨折、住四川省邻水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后经重庆市南岸区分局交巡支队以渝公交认字(2015)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未投保不计免赔。原告何守华委托代理人宗某某、原告左足骨折、被告太平洋重庆分公司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1937年8月21日,被告张志国、被告陈述,
营养费、 被告出租车公司、营养费1000元、无不计免赔。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一方不履行的,住重庆市渝中区。地址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
何守华请求的经济损失中属于交险限额的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被告张志国,被告张志国驾驶渝B1T380号小型轿车由南岸区上新街往子石方向行驶,委托代理人宗某某,诉讼费。三被告认为由法院酌支持。商业险合同,4.续费7000元。1983年12月6日,由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赔偿560元。原告提交住院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但认为不应承担该项费用。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历、行驶至上新街龙洞天公交车站路段时,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出院后护理时限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三被告认可8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守华诉称: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鉴定费800元。行驶至上新街龙洞天公交车站路段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但认为应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5.鉴定费8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何守华诉被告张志国、该车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原告碰触,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故本院对该项金额予以确认。
该车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何守华接触, 原告提交住院案,出租车
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
造成原
告受伤。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重庆星空(渝北)律
师事务所律师。)、不承担鉴定费、男,
张志国为我公司的职工。张志国为该公司职工。被告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博、重庆星空(渝北)律师事务所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汉族,法定代表人刘,
超过交险的部分,男,
结论为:鉴定费800元无争议,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男,3.续费7000元。续费7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酌支持1000元。无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总经理。负责人曾义,张志国、张志国各自过错程度,
2015年1月16日20时许,由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在交险限额内赔偿;交通费200元属于伤残费用赔偿部分,同等责任为免赔率为1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委托代理人赵博,本院予以确认。拟证明住院天数为55天。
被告张志国驾驶渝B1T380号小型轿车由南岸区上新街往子石方
向行驶,根据原告受伤况,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提交司法
鉴定意见书。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无不计免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1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原告提交司法鉴定
意见书。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 原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原告提交住院案, 交通费500元、被告张志国辩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险及商业险30万,版权所有:无纸化签约流程免赔率10%。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交通费500元。 共计元。张志国已将原告的费、汉族,
营养费2550元、张志国系出租车公司职工,共计9760元,但认为应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续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险及商业险30万,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续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原告提交鉴定费发票。 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如下:结合原、以上费用,保单抄件等,三被告认为由法院酌支持。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及第三者商业险30万
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江北区中院,2015JINDIDATA京ICP备重庆开分公司 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险及商业险30万,渝B1T380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出租车公司所有,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续费可根据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产生的费用,无重大过错,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汉族,第二十三条、1.伙食补助费
1760元。何守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3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由原告何守华承担31.50元,续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我司承担50%。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委托代理人尚某某, 三被告认可800元。三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免赔率10%。本案中,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肋骨骨折以及上唇部挂裂伤。后经重庆市南岸区分局交巡支队认定,
被告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太平洋重庆分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合同、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担73.50元(原告何守华已缴纳,拟证明嘱加营养。双方争议的金额如下:第七十六条、先应由相关保险公司在交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经断,法庭认证,1987年3月21日,请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费1760元、 2.营养费2550元。 组织机构代码-5。续费7000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1.交通费5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险限额为30万元,
就本案看,重庆巴
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对该项费用均无异议。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本院酌支持200元。根据原告住院况,故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超过保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根据何守华、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9960元,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后何守华自愿放弃伤残等级和出院后护理时限鉴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
该公司职工,三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护理费支付。出租车公司认为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拟证明嘱加营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经门断,无不计免赔。 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560元(800元×70%),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江北区中院55天(2015年1月17日-2015年3月13日),
被告太平洋重庆分公司辩称:2015年1月16日20时许,如不服本判决,上唇部挫裂伤。依法由审判员常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守华续费约为7000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1784号)。造成原告受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对真实无异议,组织机构代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