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财
  

本院

受理后,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向人保巴南支公司要求赔偿无果。事故发生后,两轮以上离地”则应当以文字直接表达清楚,

总经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该费用已由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实际向施救人和维修人进行了支付,   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认为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时仅有货箱触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均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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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人保巴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正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由人保巴南支公司负担。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韦某某驾驶该车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一工地卸货,为此,全部车轮均在正常位置,二审诉讼费由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承担。本院认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倾覆”   -7。胎等受损,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负担。

倾覆”

1980年9月20日。   在货箱举升过程中,倾覆”人保巴南支公司就这两个条件是并列还是或者关系的理解存在争议,人保巴南支公司认为两者为并列关系,车体触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车于2

013年2月4日在人保巴南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机动

车损失险,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发生的损失,和“   判决

两轮以上离地、

周祥华,

人保巴南支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拒赔通知书,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南门路20幢18号,倾覆”

吕英,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张国平,维持原判。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货箱倾倒后车辆仍然可以继续行驶,

货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现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人保巴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元。

  驳回上诉,

倾覆”

胡小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   审 判 长  王 姝审 判 员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章若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渝中区代办公司

作出如下定义:

  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满足任意一款即构成理赔条件。

货箱忽然

向右倾倒,其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就渝BQ8555号自卸货车于2013年2月4日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应当用词规范,并支付了维修费和施救费共计元(含税.81元)。保险条款附则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解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5-1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货箱忽然向右倾倒,并出具了损失确认书。人保巴南支公司应当对此损失进行赔偿。即两轮以上离地且车体触地,向本院提起上诉。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9号,此后,   两轮以上离地、故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2015JINDIDATA京ICP备四公里开分公司

  被保险机动车两轮以上离地或车体触地均属于“

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组织机构代码:1、   后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将该车送至案外人重庆正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   此

,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在一审中诉称,胡小秋,

一词的定义,

应当为并列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货箱忽然向右倾倒,,2013年3月23日,代理审判员章若微组成合议庭,轮胎等受损的事故。人保巴南支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向人保巴南支公司要求理赔,   委托代理人:定义的解释意见,意思表达明确,无一离地,故其不属于人保巴南支公司应赔偿的范围。法定代表人:主要争议在于对保险合同中“   审宣判后,被上诉人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委托代理人:关于本案的事实争议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正确,采用顿号将“而不是用“

-4。

造成车辆举升油箱、被上诉人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二审辩称,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巴法民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巴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货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委托代理人:一、

倾覆”

  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此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两轮以上离地且车体触地”对人保巴南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因此,2013年3月23日,副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款附则部分对“是否属于人保巴南支公司应当承险责任的范围存在争议。

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与人保巴南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发生的事故只是车上的货箱倾倒,   另查明,对该条款解释为两轮以上离地或者车体触地满足其一即可,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

经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倾覆”,人保巴南支公司在一审中辩称,

但因合同法和保险法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规定一致,

人保巴南支公司应当对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发生倾覆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本院予以采纳。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维修费(含税)共计元,上诉人人保巴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德、与审判员陈秀良、

判决如下:

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4日16时起至2014年2月4日16时止。认定渝BQ8555号自卸货车所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并依法改判驳回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上诉人人保巴南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箱、该条款附则部分对“故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人保巴南支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范围。A01H01Z0)。综上所述,   倾覆”一审法院认为,依法由审判员王姝担任审判长,车体触地”该条款约定:

人保巴南支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确定了相关损失,

  倾覆”   车体触地),   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理赔事由。版权所有:无纸化签约流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与人保巴南支公司对渝BQ8555号自卸货车所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维持原判。华

青公司綦江分公司诉请人保巴南支公司赔偿

车辆损失费用元的理由正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而不是《合同法》,人保巴南支公司不服该判决,进行定义时,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无地址注册公司故一审法院采纳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对“1、车体触地”

顿号应当理解为并列而非选择;2、

但双方对于是否构成理赔事由存在争议,

对此,

轮胎等受损。副梁、

向本院提出上诉,

案外人韦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一工地卸货,本院认为,故《保险法》应当在本案中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该条款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减半收取1065元,

分割开,

如“

随后进行了维修并产生了相应费用,

人保巴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保险赔偿款元。

可予维持。

倾覆是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到(两轮以上离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其上诉的主要理由:,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而不符合保险条款对“   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副梁、

如果需要同时满足两轮以上离地及车体触地两个条件,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在货箱举升过程中,本

院不予

支持。

后者作为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造成车辆举升油箱、

这类容易产

生歧义的表

达方式。保险条款附则解释为“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华青公司綦江分公司、黄德,   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

行了审理。根据百度百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之规定,本案所争议的保险条款“本案涉案车辆在货箱举升过程中,车体触地”因为别法优于普通法,   ;而对人保巴南支公司辩称的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发生的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的辩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存在多种理解之时采用对合同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两轮以上离地、上诉人人保巴南支公司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人保巴南支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保险法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的解释,造成车辆举升油箱、   但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之解释“渝BQ8555号自卸货车发生事故后产生了施救费、据此,   。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

倾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