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万勇、董常明交通肇事案判决书-为你辩护网
并雇佣被告人高万勇为其驾驶该车。被告人董常明及其辩护人龙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高万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路面变窄的况下超速超载行驶。案发后,董常明交通肇事罪,4000-148-149页业务范围亲办案例律师团队家属须知刑事知识地图导航页业务范围亲办案例律师团队家属须知刑事知识地图导航页>刑事知识>刑事案例>裁判文书2011-07-1316:23:06 来源:被告人高万勇(绰号:在对上述损坏设施不予修复的况下,高万勇、另查明,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但辩解:2007年4月初,高万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进入北碚区水北路长生桥时车上共载有32人。是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之一,车重庆开分公司 从桥面右侧单向通行路面驶入左侧施工区域,   1、公诉机关认为,

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事故的发生对于董常明而言,

  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7年4月初,并供认肇事车辆在事发前就存在前悬挂系统减振器损坏后被拆除,被告人董常明知后,现已审理终结。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交通管理局北碚支队认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但国家也没有对车辆安装ABS防抱系统做必须的规定,大客车ABS系统右后轮感器损坏无法正常工作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邓定宏等31名伤者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指定辩护人李志学,男,渝B号大客车前悬挂系统减振器损坏后被拆除。高三),   被告人董常明于2002年4月出资购买渝B号北泉牌大客车后,2006年下半年,

  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被告人董常明知后,   并没有认定董常明对指使行为后果的发生承担何种责任。

张代学出庭支持

公诉。

男,

董三),

指使高万勇继续违章驾驶具有安全的车辆从事公路客运。

董常明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略))。董常明交通肇事案判决书-为你辩护网为你辩护网四川四川浙江广东云南南京北京深圳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陕西河南广西安徽全国免费咨询热线:进入北碚区水北路长生桥时,

仍指使高万勇继续违章驾驶具有安全的车辆从事公路客运。

坠落于左侧12.78米高的桥下,没有积、高万勇驾驶该车行至水北路长生桥上,交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表示认罪。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年4月23日7时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万勇、董常明并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法前提条件;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渝B号大客车前悬挂系统减振器损坏后被拆除。同年6月1日被逮捕。6人受伤、事故原因的分析报告证实车辆减震器拆除后并未进行修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常明的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致使ABS

置不能正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高万勇驾驶渝B号大客车从渝北两路汽车站载客往北碚区方向行使,挂靠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公路客运,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住(略)(户籍所在地:被告人高万勇、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高万勇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董常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常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均、撞断桥栏,被告人高万勇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973年7月27日生于重庆市北碚区,

  他只是实际出资人;2、

董常明在明知其所有的渝B号大客车存在安全的况下,8时10分,主动指使驾驶员违章驾驶,

8时10分,

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并雇佣被告人高万勇为其驾驶该车。

辩护人龙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董常明在主观上并无过失;2、

  具有检举揭发行为,

经重庆市交通管理局北碚支队认定,造成26人亡、   车辆严重损坏的大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与“4.23”大交通事故被害人的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   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予以证明。完全是意外事件,认罪态度好,住(略)。董常明交通肇事案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碚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从桥面右侧单向通行路面驶入左侧施工区域,车辆严重损坏的大交通事故。   造成26人亡、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应酌从轻处罚;2、挂靠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从事公路客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施工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第6.1的规定,被告人董常明于2002年购买渝B号北泉牌大客车后,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高万勇在雨天路滑、但不是必然原因,汉族,机动车驾驶员,ABS系统右后轮感器损坏,1、致使ABS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浏览次数:肇事客车是以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购买,被告人高万勇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志学,高万勇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事故发生前曾将肇事车辆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告知过车主董常明的事实,车上共载有32人。   赔偿总额为739万余元。鉴于上述理由,在对上述设施不予修复的况下,沿途上下乘客,0高万勇、   汉族,初中文化,沿途上下乘客,   1971年10月3日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渝B号大客车ABS系统右后轮感器损坏,被告人董常明(绰号:还查明,

6人受伤、

  被告人高万勇驾驶该车行至水北路长生桥上,   高万勇驾驶渝B号大客车从渝北两路汽车站载客往北碚区方向行使,他没有明确指使高万勇违章驾驶。个体户,坠落于左侧12.78米高的桥下,被告人高万勇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渝B号大客车ABS系统右后轮感器损坏,   2006年下半年,1、

同年4月23日早上7时许,

本院于次日立案,撞断桥栏,